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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马鞍山人力资源网 打印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技工大省建设,全面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打造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进一步提升全方位公共创业服务水平,现将《安徽省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人社厅     

                        2018531

                                                                   

 

 

安徽省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就业创业促进工程,深入推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打造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进一步提升全方位创业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主要是发挥创业指导大师的引领示范、培养带动作用,以推动创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主要在创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中认定,每年评审认定一次。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原则上从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中择优认定。

第四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具有互融并举的综合功能,包括:

1.开展精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咨询;

2.总结和推广创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

3.培养创业服务后备人才;

4.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创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认定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指导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创业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师证书或获得优秀创业讲师称号的;

2.从事创业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直接指导或参加创业大赛等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3.从事创业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就业创业工作先进表彰的;

4.从事创业服务工作10年及以上,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

(二)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有1位领衔创业指导大师及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

2.认真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促进创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3.协调落实促进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4.建立完善的创业指导大师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

5.能够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六条  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地方遴选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从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中遴选确定候选单位。

(三)省级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评审全过程接受省纪委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监督。

(四)公示确认。拟认定的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

(五)授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统一规格制作牌匾,并向项目单位授牌。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名称按申报个人名称+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命名。

第七条  申报认定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需一式两份报送下列材料:

1.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创业指导大师简介及近年主要业绩贡献,申报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计划目标,能够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加强创业指导大师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等。

3.创业指导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项目遴选推荐组织实施情况及评审结果的报告、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认定文件。

 

第三章  资金补助与项目效果

第八条  经认定的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需设备购置、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各市应对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开展活动等给予专项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采取抽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应产生以下效果:

1.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及以上区域性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交流指导;

2.每年至少开展2次及以上创业指导大师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主题活动;

3.每年至少培养2名以上创业服务工作骨干。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规范化、动态化运行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承担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评审认定、督查指导、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等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的评审认定、督查指导、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申报单位为工作室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室的人员配置、场地保障、工作开展、日常管理等。

(二)落实目标规划。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要制定两年工作规划,明确工作室发展的方向、重点、层次和规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保障推动。

(三)注重考核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工作成果评鉴,根据评鉴结果以奖代补给予后续支持。具体评鉴办法依照有关文件执行。各市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评鉴制度,引导、激励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技术创新有成果,人才培养见成效。

(四)明确退出制度。自然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的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注(撤)销,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摘牌。

1.自然退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机构设置调整等情形终止法人资格,不再继续履行职能的;创业指导大师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导致该工作室一年及以上无符合条件的创业指导大师,不适合存续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自主申请要求注销的。

2.强制退出: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经考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省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工作成果申报评鉴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在工作开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或创业指导大师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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