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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5 来源:马鞍山人力资源网 打印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深入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升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按照国家和省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等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1225

 

 

 

 

 

 

 

 

 

 


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深入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升创业者和初创业企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按照国家和省购买社会服务相关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等文件规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为载体,创新服务提供模式,促进资源有效对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是财政资金支持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购买创业服务,而通过云平台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

电子创业券计量单位是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人民币。

第三条  创业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有意从云平台获得创业服务并经合规确认的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是指符合条件、具备承接创业券服务资格并经合规确认的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负责云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创业券发放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创业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和质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人社厅是创业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券管理办法、云平台管理办法和发布创业券服务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服务包细则),统筹创业券发行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云平台进行绩效评价、信息监管、资金核查等。

第八条  安徽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创业券的监管部门,会同省人社厅制定创业券管理办法和云平台管理办法,监督创业券发行管理等。

第九条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简称省就业局)是创业券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创业券发行运行、制定或核准服务项目管理细则、管理创业券服务商备案材料、承担创业券兑现审核审批职责、实施创业券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运营商负责云平台整体建设、运营、管理和优化,负责创业券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创业券生成、投放、回收、支付,制定项目管理细则,合规确定创业券用户和服务商。

第十一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通过电子监督、日志监控、电话回访、抽样回访、书面函询、专家审计等方式,对云平台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服务数据的真实性、评价绩效的可靠性、申报资金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创业券服务商注册、认证与退出

第十二条  入驻云平台的创业券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云平台规章制度,有加入云平台为创业券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愿,承诺提供服务符合要求,且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且社会信誉良好,知名度高,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无违法犯罪及不良诚信记录;

(三)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四)对国家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优质的服务流程;

(六)满足相关服务包细则中的规定要求。

(七)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或运营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创业券服务商办理流程:

(一)注册。服务机构登录云平台在线注册;

(二)实名认证。服务机构在线填写实名认证信息,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服务机构实名认证信息表》加盖公章等。

(三)资料审核。经系统进行数据自动比对或人工核实给出审核意见。

(四)服务申请。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创业服务并申请其服务能够使用创业券进行购买;

(五)审查备案。运营商对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创业券服务商相关材料提交省就业局备案;

(六)签订协议。经省就业局备案后,运营商和创业券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完成协议签订后成为创业券服务商。

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采用相关技术进行实时行为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核对后的数据提交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创业券服务商有权主动终止合作协议;需提前30天向运营商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运营商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二)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商,运营商将强制其服务下架,并解除与其的合作协议。

第一种情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二种情况: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第三种情况:拒不提供服务的、或提供虚假服务的、或套取政府资金的、或给云平台及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种情况:破产、停业及倒闭的,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的;

第五种情况:屡次违反《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三)约定退出。创业券服务商与运营商合作协议期满或就退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创业券服务商可自行退出。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时,不得损害云平台各方的利益。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后90天内,有义务配合运营商对已服务订单产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造成云平台各方的损失,由该创业券服务商负责,运营商有权从其相应的服务金中扣除,确认无其它损失后退还相应余额。

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产生的隐藏交易风险,云平台保留对该创业券服务商追偿损失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退出的将进入云平台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同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创业券用户注册及认证

第十六条  创业券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客:主要是指在安徽省境内有创业意愿或者有创业行为、年龄在16-59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初创小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国有小微企业。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登录云平台注册,经实名认证通过后,均可成为创业券用户。用户实名认证需在线填写《用户实名认证信息表》,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

(一)创客: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二)初创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的注册、认证、过程进行实时行为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

第五章  创业券申领及使用

第十八条  创业券用户具有创业券申领资格。

3年期内,每位创客用户申领额度累计上限为1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为4000个创业金币;每户初创小微企业申领额度累计上限为3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为12000个创业金币。

创业券用户额度以实际领取额进行计算,已经达到申领额度上限的用户,无论使用与否不得再次申领。

第十九条  创业券用户使用完额度内创业券仍想继续购买创业服务的或想购买非创业券支付的经营性创业服务的,可以通过云平台与创业服务商达成交易意向,具体交易及支付行为应当在线下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云平台不承担该部分交易责任,运营商应明确告知该类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及投诉渠道。

第二十条  创业券用户首次申领创业券后,应自行设置支付密码,使用时凭密码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账户安全。

第二十一条  已申领的创业券用户可在线选择创业券服务商购买服务。服务双方阅读并确认《安徽省创业金币服务交易协议》,创业券服务商需按照服务协议,向用户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

创业券用户与创业券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后,创业券用户先将创业券预支付给云平台,方可在云平台享受相应服务,创业券用户在享受完服务之后次日开始,在5个工作日内与云平台确认向服务提供商支付相应金额创业券,超过5个工作日系统将自动完成支付。创业券使用双方可随时在线查询创业券支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创业券用户享受创业服务项目后,需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兑付创业券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束视为使用创业券购买服务完成。(创业券用户申领与使用创业券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使用创业券购买创业服务的项目的设定应遵循风险可控、绩效可衡量、成果可验收的原则,由省人社厅商省财政厅设定创业券购买项目的补贴金额,具体价格由服务商根据市场合理定,运营商对具体价格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创业券的申领、支付过程进行实时审计,形成对创业券用户、创业券服务商的创业券余额审计报表。

第六章  创业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创业券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每期当季度有效(截止到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创业券用户可随时在线申请。

(一)省人社厅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创业券发放计划。

(二)运营商根据省人社厅创业券发放计划进行创业券系统配置,发放创业券时通过云平台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领取创业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创业券,系统自动回收到创业券库,用于下期发放。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通过相关技术对运营商的创业券配置过程、创业券用户的申请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实时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

第七章   创业券兑现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创业券的兑现采用随时申请、分批兑现的原则。创业券服务商可随时通过云平台提交创业券兑现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始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兑现申请,错过兑现节点的可顺延到下一个节点。创业券兑现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运营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对创业券成交记录、收取的创业券数量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需将上季度《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创业券用户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提交给第三方监理单位,第三方监理单位结合自身监理信息针对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给省就业局;省就业局初审通过后,提交省人社厅审核;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运营商;运营商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按协议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社厅、省就业局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运行商反馈,运营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遇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资金拨付时间向后顺延,此过程需在云平台进行实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创业券兑现与结算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主要对创业券用户、服务商、运营商基础数据完整性、业务流程合规性、申报资金真实性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十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创业券用户可在线投诉。运营商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对其采取强制退出措施,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系统公示。

第三十五条  云平台所有用户均可就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省就业局投诉,省就业局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云平台公示。

第三十六条  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创业券用户或服务商资格,并列入云平台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将通知其进行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创业券用户或创业券服务商将通过公示等形式予以曝光并清理出云平台。

第三十八条  用户承诺自己使用云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云平台和创业券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社局、财政局应在云平台发行针对所在区域使用的创业券,需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运营商负责具体实施。市、县级人社局发行电子创业券所需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等文件规定,从中央、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  省人社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发布电子创业券服务包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