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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来源:马鞍山人力资源网 打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及其他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1857

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协同发展。

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3.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四)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职业培训

1.补贴范围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一)就业技能培训。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或由各级人社部门协议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马鞍山市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协议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各级人社部门从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中,依据其培训能力和培训实绩等相关因素择优确定。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800元。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1000200035005000元的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标准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职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的,由竞赛主办方统一到所辖地人社部门,按上述标准申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马鞍山市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工学一体就业就学

1.补贴范围对经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在合作企业实际就业并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一次性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

2.补贴标准工学一体就业就学。根据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在合作企业实际就业并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按每人1500元补贴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鉴定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50元。

第五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范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创培训1300/人(其中300元支付后台服务单位)。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后续服务补贴

1.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2.补贴标准。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后续服务补贴。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个人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以及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界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由本级人社部门认定。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九条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申请者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个人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其中: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余部分直接支付给就业困难人员(如省级另有规定参照省级规定执行)。各区、开发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补贴资金。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补贴范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国家级贫困县的中职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补贴标准。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校园招聘会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范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市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给予高校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签约人数按照每人40元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第十章  求职创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  补贴范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一章  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八条  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办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九条  补贴标准。个人创业补贴5000\人,合伙创业2000/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二章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

 

第三十条  补贴范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  补贴标准。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三章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第三十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补助

1.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功等支出。

2.补助标准。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对其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原则是: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简称基层平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补助

1.补助范围。在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登记备案确认的各监测点,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用人企业、产业园区、行政村、高校。

2.补助标准。每个人力资源市场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000/年;每个企业用工和失业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000/年;每个产园区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000/年;每个行政村监测点补助不少于2500/年;每年高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点补助不少于3000/年;市级人力资源市场补助不少于3万元/年。

第十四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三十四条   补贴范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技工院校招生等项目支出。

第三十五条   补贴标准。按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给予补贴

 

第十五章  其他补助

 

第三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青年创业园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第十六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各级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的业务科室负责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财务科室负责审核预算执行进度,申报项目及额度是否在预算范围之内;相关事业单位按工作职责及授权,负责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可根据就业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内容、取得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单位,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已经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按月申请。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十七章   

 

第四十六条  各补贴项目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项目操作规程所列表格没有单独列出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审批表的,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时可按附表33”格式填报。

第四十七条  县(区)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20181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此前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职业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2. “工学一体补助操作规程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流程

4.创业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5.创业后续服务补贴操作规程

6.社会保险补贴操作规程

7.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操作规程

8.公益性岗位补贴操作规程

9.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操作规程

10.校园招聘会补贴操作规程

1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操作规程

12.创业扶持补助操作规程

13.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操作规程
附件1

 

职业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一)申报程序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所设窗口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5.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一)申报程序

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凭借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参训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经审批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6.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1.企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三、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一)申报程序

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凭借申请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参训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审批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6.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1.企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四、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

(一)申报程序

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所设窗口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该职工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6.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五、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

(一)申报程序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开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凭借申请材料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

2.培训就业合作协议;

3.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经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7.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格: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

2.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六、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

(一)申报程序

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的,应与所在地人社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开班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季度末,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

2.学员花名册;

3.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经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7.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格: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报表

2.职业技能培训开班计划申报表


附件2

 

工学一体补助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符合申请一次性补助的,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管理科)申报;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定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申报表格:

1.“工学一体学员花名册

2.“工学一体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一份)

1.马鞍山市工学一体补助申请表;

2.“工学一体学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工学一体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5.学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6.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银行开立银行账号;

7.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3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流程

 

一、五类人员职业技能鉴定

(一)申报程序

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5.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贫困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鉴定

(一)申报程序

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贫困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鉴定的,每季度末凭有关申请材料申报鉴定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2.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3.贫困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新录用人员免费技能鉴定

(一)申报程序

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后,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参加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季度末凭有关申请材料申报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3. 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市人社局、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4

 

创业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所在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经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所在地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申报材料

1.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7.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表格:

1.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附件5

 

创业后续服务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服务部门,应在每年的11—15日,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报表格:

1.创业后续扶持补贴人员花名册

2.创业后续扶持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

2.扶持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

3.扶持创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扶持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5.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6

 

社保补贴操作规程

 

一、用人单位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须材料及表格或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直接申请)。

申报表格: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

4.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5.新兴业态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

6.新兴业态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申报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小微、新兴业态企业提供)。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每年11—15日和71—15日前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或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直接申请),经街道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 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集中审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申报表格: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高校毕业生提供);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须材料及表格或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直接申请)。

申报表格:

1.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补助申报表

2.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补助人员花名册

(二)申报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的认定证明。
附件7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付到申请者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报表格: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者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3.参保缴费凭证;

4.纳税证明相关材料;

5.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8

 

公益性岗位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须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属区级开发的岗位补贴向区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须材料及表格或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安徽省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直接申请)。  

申报表格: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二、申报材料

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附件9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就业见习期满,由见习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

申报表格: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一份)

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已录入阳光就业网不需提供);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马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4.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毕业证等复印件;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帐(单);

6.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10

 

校园招聘会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高校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在招聘会结束半年内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信息,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申报表格:

高校校园招聘会补贴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一份)

1.《马鞍山市高校校园招聘会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已录入阳光就业网不需提供);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5.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11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通过网上自愿申请,信息系统校验不通过的,而毕业生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可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学校提交补贴申请,经信息系统校验、人工审核校验、按规定渠道进行公示等程序,公示期满后,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定,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按照直补到人的方式进行补贴发放。

申报表格: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一份)

1.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等证明材料;

2.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

3.《马鞍山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4.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5. 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12

 

创业扶持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的,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付到申请者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报表格:

1.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

2.创业服务补贴合伙经营人员花名册

二、申报材料

1.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不少于2人);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附件13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操作规程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的121—10日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付到申请基地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报表格:

社会资本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5.市人社、财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