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进一步增加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121日起,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提高至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女性领金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提高至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12月份起按新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落实社会保险费一票征收制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