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马人社〔2011〕59号
作者:

 

当涂县、各区、市经济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慈湖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博望新区、示范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户,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同步参加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向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变动信息。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按期为其配置个人账户。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九、外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入,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外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出,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我市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外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我市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

十、本通知自201181日起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已缴纳20118月份以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所涉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按不超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