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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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税费减免。
  减免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提交材料: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3、劳动合同(副本);4、吸纳失业人员花名册(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待审批合格后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8880278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享受税费减免。
上述人员是指: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减免标准: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标准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提交材料: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3、营业执照原件(可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网下载申请所需材料及表格)
  办事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待审批合格后在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服务部门:市人力资源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888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