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创业培训机构、孵化基地: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7460号)、《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皖人社秘〔20174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04号)文件精神,积极服务我市创业者,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在马鞍山市范围内发行电子创业券,用于扶持本市范围内创业企业和个人。现将《马鞍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积极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01118

马鞍山市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改革财政投入方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以马鞍山市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云平台)为载体,创新服务提供模式,促进资源有效对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社〔201754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是指财政资金通过马鞍山市云平台发放、流转、兑现,用于支持马鞍山市范围内的个人及初创企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电子有价凭证。

电子创业券计量单位是创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0.1元人民币。

第三条  创业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并经合规确认的,在马鞍山市辖区范围内的个人及初创企业。

第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是指具备承接创业券服务资格,经合规确认并在马鞍山市云平台注册的服务机构,创业券服务商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条  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负责云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创业券发行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创业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和质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马鞍山市财政局是创业券的资金筹集和监督部门,负责安排创业券资金、监督创业券发行管理。

第八条  马鞍山市人社局是创业券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券发行运行管理流程和服务包细则,监督创业券发行运行,管理创业券服务商备案材料,承担创业券兑现确认职责,实施创业券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运营商负责创业券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市财政、人社部门监管下,统筹安排创业券生成、投放、回收、支付,合规确定创业券用户和服务商。

第十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通过电子监督、日志监控、抽样回访、书面函询等方式,对马鞍山云平台上服务信息的安全性、服务数据的真实性、评价绩效的可靠性、申报资金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创业券服务商注册、认证与退出

 

第十一条  入驻马鞍山市云平台的创业券服务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马鞍山市云平台管理规定,有加入马鞍山市云平台为创业券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愿,承诺提供服务符合要求,且价格低于马鞍山市本地市场平均价格;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专业性强,且社会信誉良好,知名度高,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无违法犯罪及不良诚信记录;

(三)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

(四)对国家规定应具备相应资质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优质的服务流程;

(六)满足相关服务包细则中的规定要求;

(七)自觉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创业券服务商入驻流程

(一)注册。服务机构登录马鞍山市云平台在线注册;

(二)实名认证。服务机构在线填写《服务机构实名认证信息表》,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证近照;

(三)资料审核。经系统进行数据自动比对或人工核实给出审核意见;

(四)服务申请。服务机构填写《创业券服务申请信息表》,阅读并同意《机构服务承诺书》,进行创业券服务商申请;

(五)审查备案。经市人社局初审的服务机构,运营商及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其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创业券服务商相关材料提交市人社局备案;

(六)签订协议。经市人社局备案后,运营商和创业券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完成协议签订后成为创业券服务商。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采用旁路采集技术对注册、认证、申请过程进行实时行为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核对后的数据提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创业券服务商有权主动终止合作协议;需提前30天向运营商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运营商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二)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商,运营商将强制其服务下架,并解除与其的合作协议。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3.拒不提供服务、提供虚假服务套取政府资金或给创业券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4.破产、停业及倒闭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失信等情形的;

5.违反上级有关规定,整改后不符合标准的;

6.违反马鞍山市云平台管理相关规定,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三)约定退出。创业券服务商与运营商合作协议期满或就退出方式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创业券服务商可自行退出。

第十五条  创业券服务商退出时,不得损害平台各方的利益。创业券服务商退出后90天内,有义务配合运营商对已服务订单产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造成各方的损失,由该创业券服务商负责,运营商有权从其相应的服务金中扣除,确认无其他损失后退还相应余额。

第十六条  因创业券服务商退出而产生的隐藏交易风险,运营商保留对该创业券服务商追偿损失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而退出的,将进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黑名单并予以公示,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创业券用户注册及认证

 

第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初始创业者。有就业创业意愿或有就业创业行为,年龄在16—59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准备或已经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个人。

(二)初创企业。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国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创业主体。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初始创业者、初创企业登陆马鞍山市云平台注册,经实名认证通过后,均可成为创业券用户。支持平台第三方实名认证的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不支持平台第三方实名认证的用户,其实名认证需在线填写《用户实名认证信息表》,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

(一)初始创业者: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近照。

(二)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证近照。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可对注册认证过程进行行为审查,要求运营商定期提供相关审查信息进行核对。

 

第五章          创业券的发行及申领

 

第二十条  创业券按季度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每期当季度有效(截止到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创业券用户可随时在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财政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创业券发放计划,并通过马鞍山云平台进行公示。运营商根据创业券发放计划进行创业券系统配置。创业券兑现超过年度计划部分,当年不再兑现,列入下一年度兑现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认证的创业券用户均具有创业券申领资格。3年期内,每位初始创业者使用额度累计上限为1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使用额度上限为4000个创业金币;初创企业使用额度累计上限为30000个创业金币,且每年使用额度上限为12000个创业金币。

第二十三条  创业券用户达到使用额度上限的,不得再次申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券用户领取创业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未使用创业券,系统自动回收到创业券库,用于下期发放。

第六章  创业券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创业券用户首次申领创业券后,应自行设置支付密码,使用时凭密码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账户安全。

第二十六条  创业券用户可在线选择创业券服务商购买服务,创业券服务商需按照服务协议向用户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创业券用户与创业券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创业券用户购买服务后将创业券预支付给服务商,系统自动生成服务协议,创业券使用双方可随时在线查询创业券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创业券用户享受创业服务项目后,需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兑付创业券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束视为使用创业券购买服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使用创业券购买创业服务的项目的设定应遵循风险可控、绩效可衡量、成果可验收的原则,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设定创业券购买项目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服务商根据市场合理确定,运营商对具体价格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创业券使用完毕后仍想继续购买创业服务及想购买非创业券支付的经营性创业服务的创业券用户,可以通过马鞍山云平台与创业服务商达成交易意向,具体交易及支付行为应当在线下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马鞍山云平台不承担该部分交易责任,运营商应明确告知该类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及投诉渠道。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监理机构通过旁路采集技术对运营商的创业券配置过程、创业券用户的申领、支付过程及结果进行实时审计,将审计信息与运营商进行定时核对,生成对创业券用户以及创业券服务商的创业券余额审计报表。

 

第七章  创业券的兑现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创业券的兑现采用随时申请、分批兑现的原则。创业券服务商可随时通过马鞍山云平台提交兑现申请。运营商每季度第一个月开始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兑现申请,错过兑现节点的可顺延到下一个节点。创业券兑现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运营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对创业券成交记录、收取的创业券数量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需将上季度《创业券服务商创业券兑现申请表》、创业券用户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提交给第三方监理单位,第三方监理单位结合自身监理信息针对材料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给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运营商。运营商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券服务商按协议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运营商反馈,运营商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遇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的,资金拨付时间向后顺延,此过程需在马鞍山云平台进行实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马鞍山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主要对创业券服务商、运营商数据真实性和服务流程合规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十七条  创业券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或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创业券用户可在线投诉。运营商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情形严重的对其采取强制退出措施,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系统公示。

第三十八条  马鞍山市云平台所有用户均可就运营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在马鞍山市云平台公示。

第三十九条  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创业券用户或服务商资格,并列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黑名单。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券用户及创业券服务商,将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创业券用户或创业券服务商将通过公示等形式予以曝光并清理出马鞍山市云平台。

第四十一条  所有用户应承诺自己使用马鞍山云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马鞍山云平台和创业券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马鞍山市云平台服务商已拨付资金订单进行回查时,若发现服务商已兑现订单有违规情况,运营商保留对该创业券服务商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马鞍山市创业券用户已享受安徽省创业券补贴服务的部分,不再同时享受马鞍山市创业券相关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