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
马人社秘〔2018〕278号
作者: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推动我市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意见》及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新建一批、提升一批、套建一批的要求,支持社会资本利用现有农民工创业园、闲置厂房、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资源建设返乡创业示范园,落实统一的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20万元补助。返乡农民工创业入驻创业示范园的可按规定享受场租减免、水电补贴、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物业费、卫生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对提前孵化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园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搬家补贴,其中服务类、商贸类企业补贴不超过500元,工业类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元。

二、营造宽松便捷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关于建立创业服务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马人社秘〔2015141号)文件精神,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建立健全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法人代表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的,经核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拓宽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渠道。农民工返乡创业,可到创业所在乡镇(社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财政全额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符合小微企业贴息政策的,可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并给予财政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金额为银行基准利率的50%

四、提升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能力。将创业培训可获得性和创业培训成效纳入对各县的就业创业考核指标,各县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人员中,农村户籍的应不少于30%,培训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不低于20%,力争为每个有志创业的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以及网络创业培训。积极指导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熟练使用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申领和使用创业券。鼓励各县区在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园中创办创业大学,符合条件的还可申报市级和省级创业大师工作室。

五、扶持培育返乡农民创业带头人。农民创业带头人是农村最具潜力的创业资源,是带领广大农民创业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也是农村致富带头人的继续和发展。通过创业培训、创业贷款等政策引导扶持一批具有创业创新精神的种养大户、农村能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农业科技企业领办人、劳务中介者,将其培育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或企业法人,使其成为有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企业家,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一乡一品一业或多乡一品一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生产以及现代流通、劳务经济发展、农民创业致富中的带动作用,在农村形成强大的创业发展洪流。对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农民创业带头人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优先进入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等政策扶持。

六、强化农村公共创业服务。挂牌成立县、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推进创业领域管理、服务和配套设施下沉,使更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各县区人社部门要积极开展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优化创业服务,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创业主体发展,激发劳动者创业积极性,健全创业传导扩散机制,更好地推动以创业促就业。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扩大农村创业服务供给,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完善落实创业服务补助和购买基本创业服务政策。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