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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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就业基础工作,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二、申领程序及要求

(一)提供材料

劳动者在申领《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领方式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登记证》;

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领;

4.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三)申领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到户口所在地(村)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并填写《登记证》申领审批表。已办理《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还需携带该证原件。

2.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查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办理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情况。对初审合格的,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出具《领取<登记证>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就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村)工作站提交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合格后,于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授权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授权单位审批。各授权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办理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于4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申请人发放。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证》办理申领程序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携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到相应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领。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未办理过《登记证》,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寸彩照两张、解除合同证明书,到相应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登记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并申请,并记录失业情况。

三、就业、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的,应携带其《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应按《登记证》办理程序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和应提供的材料按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等。

四、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0]8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在信息网络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

五、《登记证》使用和管理

(一)《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统一编号。《登记证》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持有使用,未加盖钢印的《登记证》一律无效。《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二)劳动者办理和享受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事务代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定额医疗补助金等事项时,应凭《登记证》进行申请。

(三)用人单位凭《登记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申请社保补贴;办理录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有关政策等。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参保手续、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前,应查验《登记证》办理情况及就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登记证》或为准确记录当前就失业状态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原《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安徽省失业人员登记证》不再发放。办理《登记证》时须将原《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失业职工登记证》收回并注销。

(六)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不纳入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失业人员统计范围。

(七)持有《登记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进行《登记证》注销,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在携劳动者《登记证》及社区出具的证明,到发证机构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3.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移居境外的。

(八)《登记证》遗失的,由本人携市级报纸(《马鞍山日报》、《皖江晚报》或《马鞍山广播电视报》)的挂失公示声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两寸彩照一张到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手续。经审核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并在新发放证件上标注“补发”章。补发的《登记证》编号为原登记号码,并对就、失业登记及各项扶持政策享受情况进行标注。

六、用工备案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市、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用工备案工作,通过建立数据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二)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人员花名册》、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可同时进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在30日内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携《减少人员花名册》、《登记证》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到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四)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