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导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导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政办〔2015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实施意见》《马鞍山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开展“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单户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政策性担保贷款。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业,整合市人社局和团市委分别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进一步发挥财政担保基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及来源。创业贷款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和青年创业贷款。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出资设立,规模为55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筹集3700万元,区(开发园区)财政筹集1800万元。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作为担保基金补充。

第三条 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市、区(开发园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创业贷款运作方式。创业贷款采取整贷直发模式,即整体承贷、直接发放,市人社局会同团市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确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贷款出现损失后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的代偿比例及经办银行的追偿责任。市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专户,担保基金直接提供相应担保。创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需达到担保基金季末平均余额的5倍,否则,相应调整担保基金存放在各银行规模。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五条 扶持对象。市辖区(开发园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期限。首次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创业人员,再次申请贷款,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条 申贷程序。创业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应向创业地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区共青团(以下简称基层推荐机构)提出申请。基层推荐机构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分别推荐至市人社局、团市委复审。经审核无误,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向经办银行推荐,1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办理审批核贷手续。

第八条 利率、财政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无商业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财政予以全额贴息,首次贷款贴息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

有其他商业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包括再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承担,剩余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市财政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贴息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开发园区)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结算扣划。

第九条 贴息程序。息资金每月(每季)结算一次。经办银行每月(每季度末月)5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于每月(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划转至在经办银行。

第十条 损失代偿。贷款出现损失,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创业贷款,应及时催收,推荐机构应协助追索。30天后,若借款人仍未足额归还,经办银行可申请扣划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部分,市人社局、团市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进行核实,审核意见报政府批准同意后,通知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专户中扣划80%贷款本息及其衍生的罚息。

按发生代偿的借款人所属地,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筹集的担保基金各承担代偿部分的一半。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

贷款损失代偿后,经办银行应积极实施追偿,市人社局、团市委积极协助,对追偿收回的资金,按比例退还担保基金专户和银行。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主要负责推荐贷款人,贷款条件审查,为贷款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负责牵头各自负责的创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和年度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调度与监管,负责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复核与拨付。

(三)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做好创业贷款工作。

(四)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指导贷款人按程序申办创业担保贷款,确保贷款用于创业;违反贷款用途的,不予提供担保和贴息;已经提供的,依法追后。对其发放的创业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于每季度(每月)次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和市人民银行报送营业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密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减轻创业融资成本,根据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密企业认定标准。

(一)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

(三)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密企业,享受贷款贴息。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劳密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辖区(开发园区)劳密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将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市人社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1)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及时复核,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开发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反馈相应企业。

(三)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劳密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四)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密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符合劳密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认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四条 劳密企业贴息标准及贴息资金来源。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劳密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其中20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25%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开发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贴息资金主要由中央、市、区(开发园区)财政安排,省财政失业保险金调剂金给予适度补助。

第五条 劳密企业贴息程序。

劳密企业贷款财政贴息采用事后拨付的办法,即劳密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区(开发园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划。

第六条 劳密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职工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四)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原件;

(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劳密企业贴息申请材料。

企业借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贷款银行收取的利息回单、企业开户信息,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到小企业广泛宣传政策,对招用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积极帮助其按规定招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要及时兑现贴息资金,认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市人民银行要切实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力度,指导各金融机构引导贷款企业申请认定劳密企业。

第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